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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告第四十五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8月10日,工信部公布了《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45批)等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文件。

工信部第45批公告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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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政策审查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将新能源汽车免征汽车购置税相关政策公告如下:一、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作为“目录”)。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买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车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三、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厂家资质证书》或进口电机车辆。在《车辆电子信息表》(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中,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一栏标注“是”(即免税标志)。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志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信息转送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凭工信部审核的机动车免税标识和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一致,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遗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处理中华民国税收征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志审核、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车船税是在我国公路上行驶、航行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港口的车辆、船舶的种类,按固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种。其中:

1951年,国务院颁布《车船牌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船牌照税。但在1970年代税制改革中,国有和集体企业征收的车船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不再征收车船牌照税。 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决定恢复征收该税。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拥有和使用的车船外,车船使用证税仍按《车船证税暂行条例》征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缴纳车船使用税。 200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与车船使用证税和车船使用税相比汽车汇总,车船税在征税范围、税目税额、减免税、征收管理等方面有所改进。一是车船使用证税与车船使用税合并;车船税被定义为财产税;三是适当调整税目分类。四是适当提高税收标准。五是调整减免税范围。

车船税是我国2004年开展新一轮税改以来第一个内外统一的税种,也是1994年税改以来第一个全面改革的地方税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02

如何使用机动车发票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适用于哪些情况?机动车发票包括哪些类型的发票?

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含二手车,下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适用《办法》。

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的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销售其他非机动车的商品,不得开具机动车发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汽车销售商有几种类型?如何区分?

考虑到机动车销售方式和渠道的各自特点,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销售者分为三类,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商、其他机动车车辆经营者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在我国设有办事处或一般授权机构的国产机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例如,在中国从事汽车制造的企业属于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国外品牌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属于我国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的办事机构或总授权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授权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部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其他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商,如某品牌汽车的4S店等;其他机动车经营者是指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如个体摩托车经销店。

机动车发票的使用有哪些新的便利措施?

一是为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服务,税务机关对发票征收实行动态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销售者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从机动车处取得的相关证据,判断销售者的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张数,以满足业务中的发票需求。企业运营。

其次,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读取所购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可以提高机动车发票开具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为有效维护机动车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首先,机动车销售者按照“一车一票”的原则,统一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例如,当销售者向消费者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时,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时,只能开一张总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行,不能单独发行。两张或多张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二、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车辆取得的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要求等技术指标的全价,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通常是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列出的符合工厂技术条件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指标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

第三,卖家根据不同情况使用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发票。买受人购买自用机动车的汽车汇总,出卖人应当开具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买受人购买机动车销售的,出卖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汽车4S店向消费者销售库存车辆,应开具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其他4S店对外销售的,应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办法》实施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操作将有哪些新变化?

(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在我国的办事处或总授权机构及其他从事机动车进口的机动车经营者,在生产或进口机动车后,应遵守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内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统称车辆电子信息)。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凭证管理系统,根据车辆识别码/车架号,将车辆发票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车辆电子信息,它将影响收票人继续开具相应的机动车发票。

(二)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在我国的办事处或总授权机构及其他从事机动车进口的机动车经营者录入并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卖方销售的进口机器由对于机动车,应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进口机动车销售价格与车辆电子信息的关联。

(三)汽车授权经销商等机动车经营者在销售机动车时开具发票,直接输入车辆识别号/车架号或扫描证件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车辆电子开具购置机动车信息并开具发票。如果购置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无法读取,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错或退回销售,卖方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是什么?

(一)卖方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收回消费者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纸质统一发票。如果消费者已经申报了车辆购置税,无需退税; 消费者已完成机动车登记的,无需交回登记券; 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无需缴纳抵扣券被退回。

例1:5月31日,张先生在4S店购买了新车,并取得了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输入错误。如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开错发票,张先生应将其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退还给4S店。 4S店应按照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出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出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经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发现计费错误,应将其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复印件和登记复印件退还给4S店,4S店铺应先开红色发票,然后重新开正确的蓝色字母发票。

示例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纳税人已扣除增值税的,在申请红字发票时,应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副本、纳税申报副本和登记副本退还给4S店。 4S店先开红字发票,再开正确的蓝字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正确选择机动车货物和服务的税收分类代码。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修等非机动车销售等非机动车销售不通过本模块开具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的车辆识别码/车架号,“单位”栏填写“车辆”。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三、销售机动车辆需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只涉及销售折扣和折扣,则车辆识别码不应填写在“规格型号”栏目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帧号。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如何适用《办法》第八条(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目)的规定?

如果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不能在“规格型号”栏中逐行填写车辆识别码/车架号,“规格型号”栏可以留空,但应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同车辆配置序列号、同单价的机动车,按汇总、同列规则开具发票.

因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销售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要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关联匹配国内机动车资质证书相应电子信息,确保下游企业正常阅读购车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因此,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逐行填写车辆识别码/车架号。

税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逐行填写车辆识别码/车架号,提高下游企业获取信息的效率。购买的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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